【案例观察】一封价值192万元的电子邮件
燕麦云   2017-06-19
​2011年的某一天,随着一封电子邮件按下发送键,192万人民币蒸腾不见。

案情经过

2011年10月30日,深圳A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刘某华为求职到深圳B通讯有限公司工作,通过其电子邮箱向深圳B通讯有限公司员工王某的电子邮箱发送求职信息,并向其发送附件一份,附件为“埃塞现网站点及配置总表”文档。该文档是A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专门为应对埃塞电信公司的后期网络扩容项目标书而收集整理的重要数据,属于公司涉密文档。

经鉴定,“埃塞现网站点及配置总表”文档所记载的整体确切组合信息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符合商业秘密信息的构成要件。经评估,“埃塞现网站点及配置总表”商业秘密部分成本价值为人民币192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华将其所在公司商业秘密披露给另一公司员工,使公司的商业秘密脱离了公司的控制,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刘某华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案例评析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这里的技术信息包括完整的技术方案、开发过程中所完成的阶段性技术成果以及取得有价值的技术数据,也包括针对特定技术问题的技术诀窍。而经营信息主要指经营策略、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况等信息。

本案例中的“埃塞现网站点及配置总表”即属于商业秘密中的经营信息,刘某华为了谋求更好的工作机会,向他人发送附有商业秘密的电子邮件,是披露商业秘密的行为,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作为公司企业,可以通过健全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建立商业秘密泄密预警机制和快速反应机制,严防侵犯商业秘密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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