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观察】你,有没有给内鬼可乘之机?
燕麦云   2017-06-26
人心难测,内鬼难防。是什么给了内鬼出卖企业的可乘之机?

案情经过

黄某在深圳市某技术有限公司工作,担任成都办事处销售经理一职,工作职责包括与成都代理商合作,并通过代理商出售公司软件模块。

任职期间,黄某与重庆A公司私下达成了销售本公司CoinStor备份管理软件的合作意向,并预谋通过复制本公司软件模块及激活序列号,向公司少报售出模块、向客户多卖复制模块的方式谋取个人利益。

随后,黄某未经本公司的许可,非法复制了本公司原本向代理商出售的CoinStor备份管理软件CBSC0701V50S001 COINSTOR BACKUP WINDOWS/NETWARE CLIENT客户端许可15个,CBSC0701V50S001 COINSTOR BACKUP AGENT FOR ORACLE,LINUX/WINDOWS备份客户端许可12个,并转而向重庆A公司出售,从中获利人民币42275元。

法院判决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登记,案中涉及的CoinStor备份管理软件的著作权人为黄某所在的深圳技术公司。法院审理认为,黄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认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鉴于被告人黄某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天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案例评析

黄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利用工作之便,擅自复制发行权利人的计算机软件,严重侵害了企业的利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从案件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是:其一,黄某虽然知道其行为不对,但没有想到会触犯刑法,侥幸心理和利益驱使让他敢冒风险,损害公司利益来获取个人利益;其二,公司管理松散,并且没有落地一套完善的企业数据资产保护机制,给黄某提供了可乘之机。

高新技术企业为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一方面要加强法律培训,使员工清楚哪些行为可为,哪些行为不可为;另一方面则需要选择一套安全的数据管理系统,减少员工犯罪的机会。